广西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现状困境与对策(2)

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三、广西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对策 上述司法困境制约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治理成效的提升,不利于生态保护进程的推进。通过完善犯罪行为

三、广西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对策

上述司法困境制约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刑事治理成效的提升,不利于生态保护进程的推进。通过完善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优化,将促进广西司法机关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成效。

(一)探索海洋环境修复的可行标准

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应当首先明确损害补偿的标准。以补偿同类渔业资源的基本,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将受损的渔业资源予以最大力度的修复。[2]对于犯罪人由经济能力进步补偿的,可以采用增殖流放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根据生态评估的费用,让犯罪人购买相应鱼苗进行投放,修复海洋渔业的生态环境。对于犯罪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补偿的,又愿意通过劳动方式修复损失生态的,可以尝试劳役代偿的方式,增强犯罪人的悔罪认识,并通过积极的行为方式修复自己损坏的生态环境,最终利于刑法积极预防机能的充分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采取劳役代偿进行生态修复的犯罪人,除了要和司法部门签订《生态损害修复协议》,明确修复的种类、修复的方式、修复的时间,犯罪人还应定期进行巡护。对于在修复期届满后不符合约定的成果的,司法机关应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人追偿全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从正反两面督促犯罪人认真悔罪。

(二)持续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从2015年起,广西司法机关和自然资源有关部门签署了协同机制的文件,在实践层面提升了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刑事判决数量增长可以看出,广西在2015年至2019年,提升了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查处力度,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广西司法机关在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层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运动式执法带来的危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且严重危害当地渔民的切实利益和生态经济环境。环境犯罪不同于常见的人身权益犯罪和财产权益犯罪,环境犯罪导致的危害后果既有近期的、可见的,也有长期的、难以预见的。[3]从广西的地理环境上来看,西北部属于喀斯特地貌,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丰富,当地居民形成了靠水而居、邻水而建的生活传统。东南部属于盆地,有优良港湾,当地居民形成了靠水吃水的生活习惯,海洋渔业资源是北部湾居民生活、生产的重要依赖。因此,广西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必要持续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强调法律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依法及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张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办理难点及应对[J].人民检察,2018(10):43.

[2]杨崇领,王兰.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情节严重”规定亟待明确[J].2016(4):58.

[3]吴占英.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比较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4):17.

文章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gxkjsfxyxb.cn/qikandaodu/2021/0302/598.html



上一篇:无人驾驶没那么快进入生活
下一篇: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投稿 |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版面费 |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论文发表 |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