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现状困境与对策

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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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钟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海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抽取螺苗,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2月27日凌晨,个体养殖户钟某组织潘某和潘小某驾驶渔船一起到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钟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海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抽取螺苗,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2月27日凌晨,个体养殖户钟某组织潘某和潘小某驾驶渔船一起到钦州湾海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抽取螺苗。公安机关从钟某的船上扣押到贝沙混合物476包,总重量为14.83吨,所含贝类主要为菲律宾蛤仔(含有少量巴菲蛤),规格为壳长,密度为83只/10g。经物价部门鉴定,钟某船上扣押的贝类价值为人民币元。2019年12月5日,钟某主动投案自首。最终法院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二,郑某、潘某以满足食欲为目的,使用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杂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和潘某系夫妻关系,该起刑事案件发生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郑某、潘某为满足自己的食欲,于2019年6月15日用电鱼机电鱼的捕鱼方式在融水县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当场缴获背式电鱼工具一套、长杆捞网一张、长杆鱼枪一根、鱼篓一个、违法所得野生杂鱼180克,并予以扣押。后经法院判决,潘某、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潘某、郑某罚金各一千元。

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广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主体多为当地居民,文化水平相对不高,主要以贩卖牟利和满足食欲为犯罪目的。在第二个案件中,犯罪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鱼,此类案件在广西的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之所以国家设置了禁止捕捞的期限和禁止捕捞的区域,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既可以避免不符合市场需求规格的鱼类被捕捞上岸,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护当地渔业资源的丰富性和持续性,是完全符合生态保护的宗旨。随着市场经济程度的加深,一些负面的效应也逐步凸显,尤其是一些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进而贩卖牟利,受到法律的严惩。广西司法机关在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着行为后果认定有偏差、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主要困境,亟待解决。上述司法困境明显阻碍了广西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治理成效,对此,本研究将就上述困境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完善对策。

二、广西治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困境

广西司法机关在治理非法捕捞水产犯罪的过程中,面临着行为后果认定偏差,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主要困境。通过深入探究困境背后的成因,将为完善对策的提出提供可靠依据。

(一)行为后果的认定存在偏差

从案例一中我们可知,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的损失,一般是以渔获物的市场价格作为重要的参考,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一般做法并不能完全将犯罪后果和刑事责任相匹配,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不仅是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而且时严重侵害海洋生态多样性的行为。此外,如果捕捞的水产品没有类别相同的物种进行修复,采用何种方式方法值得深入研究。在现有的水产品资源修复方式的基础上,有必要探索其他可行的修复方式。

(二)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其一,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从广西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危害性较大,现有的刑罚幅度与犯罪危害不相匹配。这样的立法状况,也是导致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治理效果欠佳的原因之一。如在第一个案例中,犯罪人钟某非法捕捞14.83吨的螺苗,在依法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和退赃情节的基础上,犯罪人判刑九个月,而且适用缓刑。这对于有效治理频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成效甚微。其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相关联的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匹配度较低。简单来说,无预谋的帮助运输行为的量刑标准要高于有预谋的参与非法捕捞的行为,这点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相符。[1]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多为有预谋的行为,通过分工合作,确定具体的出海时间、捕捞区域以及事后的销售。故有预谋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要高于有预谋的帮助运输行为的。对此,有必要优化相关立法的规范,使得犯罪行为与刑事规制程度相匹配,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机能。

文章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gxkjsfxyxb.cn/qikandaodu/2021/030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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