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林资源犯罪与民族法衰退的关系及对策(2)

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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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总的来说,民族习惯法中具有诸多有益的内容,尤其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可忽视的是,民族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也确有必要与时俱进,通过合适的方式

总的来说,民族习惯法中具有诸多有益的内容,尤其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可忽视的是,民族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也确有必要与时俱进,通过合适的方式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在新的历史阶段发挥重要的意义。

三、广西森林资源犯罪治理与巩固民族习惯法的对策

上述提及,广西民族习惯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具有诸多有益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广西民族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引导生活生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已经明显微弱,对此有必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一)在国家立法层面重视生态法益的保护

在环境保护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法益的规定,经历了从人本主义到生态主义的过程,其本质是从人为本到兼顾人的利益和生态的价值,展现出更为宽阔的视野。从立法上来看,一是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环境犯罪的篇章,细化环境犯罪的罪名,并且将散见于刑法各章节的环境犯罪罪名进行集中规定。二是通过实施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新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及时的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并且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多种样态的生态修复名册的形式,进行统一的规定,这将有助于生态修复的司法权威性和一致性,将能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二)在地方立法层面加强民族习惯法内容的吸收

地方立法在生态保护层面大有可为。在广西,《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放利用、监督检查法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从民族习惯法完善的角度来看,确有必要将民族习惯法当中有益的内容纳入地方立法当中。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当中具有许多具体的保护方式,比如采伐期限的限制,采伐方式的限制等。[2]在一些地方立法当中,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建议引入民族习惯法当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式,将行为执行进行细化,这对于地方生态资源的保护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当中亦有关于如何修复生态的规定,对于森林资源破坏而言,主要是约定了补种复绿。补种复绿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方面,作为非刑罚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修复的内容,加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

[1]李海,史强.民族地区环境问题的刑法思想初探——以壮族“那文化”为视域[J].学术论坛,2012(1):197-200.

[2]魏红.恢复性司法中民族习惯法时代价值践行——以西南少数民族山区环境资源犯罪防控为切入点[J].贵州民族研究,2019(1):19-23.

一、广西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状况分析本文所探讨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此二罪虽然不能完整的包括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但此二罪最具代表性,因此本文将此二罪纳入研究的主要范畴。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将搜索的范围限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2013年至2019年的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的一审生效判决。通过上述搜索可知广西2013年至2019年森林资源犯罪的司法情况,能够为接下来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提出奠定客观的、可靠的依据。从盗伐林木罪的判决分布情况来看,从2013年的185份判决上升至波峰,即2015年的253份判决,再到2019年的166份判决,呈现出波浪式的发展曲线,且起伏频率较为稳定。从发案的区域来看,北海合浦县人民法院有122份判决,来宾武宣县人民法院有120份判决,防城港上思县人民法院有69份判决,来宾象州县有41份判决。据此可知,盗伐林木犯罪集中在广西的中部区域和南部区域。从滥伐林木罪的判决分布情况来看,从2013年的729份判决上升至波峰,即2019年的1392份判决,滥伐林木犯罪的刑事判决数量在2013至2019年间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从发案的区域来考察,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390份判决,河池天峨县人民法院有351份判决,百色田林县有257份判决,来宾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215份判决。据此来看,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集中发生在广西的中部和西北部。从滥伐林木犯罪判决和盗伐林木犯罪判决进行综合分析,可以得知广西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集中于广西的中部(来宾、柳州)和广西的西北部(河池、百色)。从森林资源破坏案件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基本犯占到了绝大多数,且犯罪人多被认定有自首情节,这也促使了缓刑使用率的上升。2013年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各政府部门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保护重要指示的推进,2013年之后涉及森林资源破坏的犯罪案件得以加大打击力度,各政府部门之间也多就此签署了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了涉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协作。上述工作反映至刑事判决中,体现为判决数量的上升、犯罪人数的增加、罚金总数额的增长和治理对策的完善,上述举措对于生态保护而言无疑具有诸多好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一个以壮族为主,多个少数民族聚集的民族区域地区,各少数民族在世世代代生产、生活的过程中总结出了行为准则,且与生态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息息相关。二、广西森林资源犯罪频发与民族习惯法衰退的关系广西民族习惯法是广西少数民族在世世代代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准则,各少数民族群众对于本民族的习惯法有天然的亲近性,在遵守上表现出乐于接受的状态。(一)广西民族习惯法中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容广西地处我国西南沿海,既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又有充足的海洋资源,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少数民族群众在生活生产过程中,就如何利用自然资源,如何遵循祖先规训,形成了本民族的习惯法,其本质是引导各族民族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维护民族的血脉。对此,广西多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习惯法,并且多具有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内容。广西壮族“那文化”关于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壮族的民族文化中,“那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影响。“那文化”相关的记录中存在着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习俗,比如敬奉土地、尊重水源等。比如,在广西壮族的祭祀场所或是在神灵庇护的森林,忌讳伐木、丢弃废物、解大小便等。再如,村口林木,坟头树木和寺庙前后的林木、房屋前后的树木等不得砍伐。再如,在拜祭山水之际,不能伤害青蛙等。[1]上述例子均可说明广西壮族人民具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民族传统,这些行为习惯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期盼农业丰收,该种传统至今仍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和规范作用。(二)广西民族习惯法衰退的影响因素从广西多地频发的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可以看出,广西民族习惯法在影响已经明显衰弱,这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从主要的因素来看,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国家制定法的强盛。从大背景来看,国家制定法体现国家的意志,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为了更好的团结各民族的群众和维护国家的利益,以国家强制力推行国家制定法必不可少。相应的,民族习惯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本民族生活区域之内,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而是基于民族群众对于自身民族习惯法的熟悉和长辈的信任,更多的体现一种自觉、自愿的主观意向。由于缺乏足够的强制力保障,民族习惯法在引导行为人的作用日益衰弱,在一些地方更表现为被群众所遗忘。第二,人口流动的频繁程度较低了民族习惯法的影响力。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和适用,都有固定的区域,相应的,交通条件是影响人口流动的要因之一。民族习惯法赖以生存的熟人社会,已经被多层社会结构所瓦解。随着交通成本的降低和互联网的普及,民众获取资讯的方式更为多元,受到了行为指引也更为广泛,这也导致民族习惯法在具体适用层面遭遇困境。总的来说,民族习惯法中具有诸多有益的内容,尤其在于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可忽视的是,民族习惯法的制定和实施也确有必要与时俱进,通过合适的方式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在新的历史阶段发挥重要的意义。三、广西森林资源犯罪治理与巩固民族习惯法的对策上述提及,广西民族习惯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具有诸多有益的内容,这对于提升广西民族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引导生活生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民族习惯法的积极作用已经明显微弱,对此有必要予以重视和解决。(一)在国家立法层面重视生态法益的保护在环境保护立法层面,我国刑法关于环境保护法益的规定,经历了从人本主义到生态主义的过程,其本质是从人为本到兼顾人的利益和生态的价值,展现出更为宽阔的视野。从立法上来看,一是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环境犯罪的篇章,细化环境犯罪的罪名,并且将散见于刑法各章节的环境犯罪罪名进行集中规定。二是通过实施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新出现的环境犯罪行为,及时的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中,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并且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多种样态的生态修复名册的形式,进行统一的规定,这将有助于生态修复的司法权威性和一致性,将能更好的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二)在地方立法层面加强民族习惯法内容的吸收地方立法在生态保护层面大有可为。在广西,《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植被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开放利用、监督检查法律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从民族习惯法完善的角度来看,确有必要将民族习惯法当中有益的内容纳入地方立法当中。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当中具有许多具体的保护方式,比如采伐期限的限制,采伐方式的限制等。[2]在一些地方立法当中,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建议引入民族习惯法当中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方式,将行为执行进行细化,这对于地方生态资源的保护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当中亦有关于如何修复生态的规定,对于森林资源破坏而言,主要是约定了补种复绿。补种复绿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的方面,作为非刑罚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民族习惯法中关于生态修复的内容,加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参考文献:[1]李海,史强.民族地区环境问题的刑法思想初探——以壮族“那文化”为视域[J].学术论坛,2012(1):197-200.[2]魏红.恢复性司法中民族习惯法时代价值践行——以西南少数民族山区环境资源犯罪防控为切入点[J].贵州民族研究,2019(1):19-23.

文章来源:《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gxkjsfxyxb.cn/qikandaodu/2021/0125/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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